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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何时维护法制统一

走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人民依法治国之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的心中有了您们的谆谆教导,何时利为民所谋?何时维护法制统一??何时落实人间!?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党积极支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言必信,行必果。通过各种途径或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最基本的权益,据此控告人,现将从2004年5月30日至2005年8月29日,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律工作委员会。在网上和书信形式的内容重新整理,呈现在亿万有教养的人面前。并通过你们转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借此机会,感谢天下曾关爱我的人!一个中国,一部《宪法》,一个法条,同一个标准、不同的说法这是无法让公民接受的。一个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被一种武器伤害无辜的人,靠药物维持生活的人。哭着对你们说:难道我走错了党和国家指引的路“依法治国”! 几千年过去了,传统的道德.意识和心理的巨大阴影仍笼罩着实现的生活,形成对一位社会成员从灵魂到肉体的全面控制。酿成了“忠诚坦白”的伦理,敬请亿万公民,为国为民敢于直言,讨论一个公民,在两年时间里,怎么就很容易让人从里到外剥了精光?这一切是为什么??这一出出悲剧的根源在那里呢???让我们把目光浏览今日中华已实施法律.对列问题的调查提供线索和证据如下: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公民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是庄严的条文,它把这两项成熟的权利提到宪法高度。依据《宪法》第71条规定:关于所述问题敬请国家主席团、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文明诚信和谐的法制社会,有话好好说:“话说两年有余,显然状告无门,在我周围有一种被漠视了,有一种尊严被践踏了。而这种尊严正是建立这种权利之上的,这种权利就叫--公民的控告权。”如果你们询问本人,我将义不容辞的提供周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技术高超造假)? 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必会剥去,呈现在公众眼前是公正的法律。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讨论为何在这里,违反亵渎法律的人得到奖励,为何无辜的人会受到法律处罚。本人状告辖区的人民法院,行政不作为。拒绝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所有权、生命健康权的法定职责,违反勘察、鉴定法定程序。谁审判谁负责,官官相护、袁某某、以官代法、袁某某、以官压法、陈某、控告她们共同犯有玩忽职守罪。他们的技术同出一辙(造假),她们按事先拟好的提纲向我提问,然后利用我的签名(造假),变移花接木的戏法。又文过饰非,确认驳回再申请通知书 官官相护,(2000)沪二中民监字第312号 你为赔偿一案,对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1998)杨民初字第389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99)沪二中民终字第3264号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上海汇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桥物业管理经营公司,共同赔偿你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913,30元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二OOO年六月二十三日 回车申请书 本人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8)杨民初字第3896号民事判决书,1998年10月28日,上海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人发送眉洲路《西丁家浜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房屋拆迁宣传资料》,一份,通知我,所在地块即将被拆迁,这将使我得以主张权利的(侵权现场)面临灭失,毁损的危险. 同时,由于本人在一审中花费了高额诉讼费,已经下岗的我生活陷入困境.在上述资料第6条第1款第1项,九州房地产发生有限公司承诺,如能在1999年11月27日前搬走,可支付1500元的奖励,这对我而言是不小的数目,但我一旦离开该处,作为本案重大证据的本人住处(侵权现场)今后无法再现. 故,为使本案的审判工作,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能得以进行,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民事诉讼法>>74条的规定,早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望法院准许本人的申请,切盼. 附,证书1份 人民的法院申请人:1999年10月8日 错的是无辜的本人,众所周知,经审核新闻报到,是见证历史,最公正证据(共9份)证据(1)、<<民主与法制>>1999年某报一则报道:“我国延续几十年住房公有制,使住房的流通犹如死水一潭,职工住上公房后除单位调房,想改善住房条件别无其它渠道不少居民只好一房伴终生,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因福利分房无缘只得望房兴叹!这是不争的事实证据,证实了本人的无辜。 民事裁定书(1999)沪二中民字第3264号 上述人弱势群体因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8)杨民初字第3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弱势群体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 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其一、依法<<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写申请免交诉讼费。法律规定法院是按实际争议数额收费的!其二、本人对收费有异议,既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2条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人愿意按22万交纳诉讼费.被二审法院裁定撤诉。其三、本人认为是违法的。行政经不起时间的检验,证据(2 )2000年7月29日《新民晚报》报道最高法院:11种人可获司法救助第七条规定:对没钱交诉讼费的本人有规定: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无其它收入、生活困难的本人可获司法救助。足以证明辖区法院作出以官代法的裁定,拒绝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所有权、生命健康权的法定职责,违反勘察、鉴定法定程序。由证据可见,据此本人(气的七窍生烟)在没有勇气拿起《行政诉讼法》来维护自己权益尽管有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因本人肉体及精神痛苦,所以被迫放弃诉讼。真可说:“一年被‘官判’,十年怕‘准绳’”。 我认为:沪大桥物业管理经营公司和沪汇盛房地产有限发展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为了查清申诉人提供照片、室内墙壁多处霉烂,需进行现场勘察、鉴定。 请法院依法根据《民诉法》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指定专门鉴定部门依法进行鉴定。以上申请可望批准为判。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陀思妥也夫斯基的《少年》一书主义公言:“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不被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可以说这段话到道出了政府必须提供最基本的服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保护公民平等的权益。良好的社会服务(含公共产品)和社会公正都是人民所欲的,人民为此而交税。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请看下列刻骨铭心的事实。向物业公司申请搭建阁楼,他们不愿意解决要居民自建,申请煤气管道、自来水、下水道和门前的水泥路面等事项,付清了房租,要居民出钱出力自己解决的,这是全世界最良好的社会服务。证据(3)34位邻居的联名信证实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我们周边的住房条件比较简陋,解放50年,房屋漏雨严重,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被子、家具都漏湿了。严重的还因屋漏,导致漏电,简直无法生活,房管所称“无法维修”。其次是积水,一下雨就积水严重,很多人家都进水,严重的时候房屋浸泡在水中两天两夜。水也排不出去。家里积水达60公分之深,家具、床、冰箱、洗衣机等浸泡在水中。夜里还无法睡觉,真是非常痛苦,一年以来进水已达6次之多。关于积水情况,证据(4)省略1999年6月11日《新民晚报》曾给予如实的报道。 在租赁的公房里居住了38年,仅15.9平方,起始三代同居一室。38年里每每天降100毫米雨水,一年之中家里进水达6次之多。在此前后,本人多次上访,杨浦区正副区长要求政府,监督法院履行勘察程序。找人民的陪审员,请顾X、陈X两位审判长,看周围积水情况.就是不愿意进我家勘察看进水多少厘米,拒绝履行法定勘察程序,他们头也不回地一走了之。证据(5)请你们查,1999年6月11日晚,杨浦区有线台播放区长,趟着没膝走进里弄的新闻录相。造成这些事实的主要原因是,38年物业公司(房管所)没有提供合格的下水道,开发商和承建商不采取措施,自重15T的卡车进出里弄压陷地面,又将泥浆排入下水道将原来有的下水道毁坏下水道严重淤塞,造成本人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天晴积水(照片证据以交给法院)。这是由于沪机床齿轮厂排放生活用水造成的积水。38年环境污染导致家里进水拷浜,造成人身伤害(关节炎)和(财产损坏)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区法院依据《民诉法》第64条,开庭至判决,公然勘察、鉴定的法定程序施工单位缺席,这样的判决显然是被(钱力所搞定的)只有知法犯法的人,作出以权压法的判决。抢我一身的养命钱! 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属一个政权,用的是同一个法律。可同一件事同一样的案例,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也是我无法接受的。同室操戈策划千年奇冤!?证据(6)《解放日报》2003年10月20日报道,说的是杨浦区法院判决离奇索赔案去年8月27日晚,一场暴雨袭击本市。平凉路一幢六层房屋的楼顶露台上一只一次性茶杯堵塞下水道,造成楼下几家住户 “水漫金山”,由此引起邻居一场纠纷。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将六楼晒台用栅栏封死,事实上已占有及使用了该晒台,对此应负有妥善照看,护理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尽到注意及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两原告物品损坏部分进行了评估鉴定,并据此做出一审判决:农垦公司分别赔偿五楼,四楼人家25027元和12010元(气得口吐鲜血)。证据(7)1949年7月24日刚获得新生的上海就受过一次强风暴潮袭击,潮水越过被国民党军队修筑工事而破坏得千疮百孔的江塘。。。。。。一时黄浦江的船只划到了外滩大街上,几乎所有设备、车辆因潮水侵蚀而报废(引自《解放日报》97年7月23日桑晋泉的访谈录)。证据(8)据《解放日报》报道“上海每当大雨滂泊,沪共有179条道路严重积水,本市降水100毫米,近3万户家中进水5至40厘米,就有200多条马路积水。证据(9)1996年8月周家嘴路、上浜路防洪墙缺口,造成上千户居民家中进水。愤怒的群众采取怎样的作法(不便细说),换来了一些可怜的补偿。 如果一场暴雨、一只一次茶杯堵住下水道,造成楼下居民“水漫金山”的话,那么我的情况,38年里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最基础的排水设施。从第一次争执后, 下水道被迫改道分流,到第二次由区河道管理所确定、第二被告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后下水道再次改道分流,堵住下水道而给住户造成的巨大损害(34位居民的联民信)造成积水则可以用“哪吒闹海”来形容了吧! 我所有受到的损失应该是有目共睹的:(1)从96年连续侵权至今,根据《解放日报》和《文汇报》分别记载,至止1999年6月7日,市区天气雨天共486天左右。(2)15吨自重卡车进出里弄,通行在没有吨级标志通道通行,地面(层)压陷是否会造成下水道脱节的鉴定作为依据。天晴积水加上486天的雨天,邻居证实已经非常清楚了,造成财产损失,延续至今淌水进出家门造成人身伤害鉴定与上述相关的和法顺序不该再等了 。 ( 杨浦区人民法院) 作为养家的男人下岗6年左右,月收入仅280元要供养初二的儿子念书,多少兄弟应此收入水平而找不到对象,证明了一句真理:人往高处走,水往底处流。。。。。。在国际大都市生存情况不言而喻1999年10月29日,第一次走访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大接待室,期间多次反映一审判决违反勘察、鉴定的法定程序。二审不按22万实际争议标的数额收费(而被裁定撤诉事实)。99年11月1日依法申请静坐“自由的权利被限制,执掌权柄者丧失了理性”。2000年5月15日再次向高院、人大讲述事实,恳请政府予以监督。以确保法律能够实施!向政府求助市人大(单00091211)工作人员打电话叫广场警暑抓人,高院门口静坐材料被没收。他(单00091211)说:“你到北京去反映也于事无补。”什么叫矛盾化解基层,你懂吗?2001年10月10日高院转(2001)沪二中法信字第(10096)号。04年4月写信到《市长信箱》转至沪高院答复,04年22日我可持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向沪高院申请再审,结果白高兴了一场后被告知超过诉讼时效。04年10月21日上午至沪人民检察院有管辖权,第二分院拒绝受理举报书,检察院答复:第二分院受理局处级以上被举报,根据有关规定,只能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答复与法无据。无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两年前从没有查询密码到有密码查询。使我满怀惆怅,今年的天天使我满怀迷惑。国家维护法制统一是那么令人难忘,法制统一兑现人间。在此前后,2005年8月20日上京,8月23日返沪,耐心等待毫无结果,一切都在你们的掌控之中,百口莫辩。 9份毋容质疑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了她们可以肆无忌惮的毁法、损坏国家主席团的尊严。 历经两年有余控告,至今受不到,沪相关国家机关重视,弱势群体的权益,受不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及法律实施工作!国务院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中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查办厅,悬而未决。该不该得到应有的赔偿(数额)?世上经审核9份最公正的证据,证实了以官压法、有丧尽天良的判决,裁定撤诉,驳回再审的自圆其说,全都经不起时间的检验。弱势群体的本人,大肚能容忍44年无端的侵害及待遇,亿万公民护法重任在肩,国家伸张正义,鞭策邪恶。讨论仅仅一场雨水,经评估鉴定,判决5楼住户可获赔偿25072元。本人家居危棚简屋,周围地势较底,38年里每每天降100毫米雨水。杨浦区区长趟着没膝的积水的录像,区长派消防车帮助排除积水(两天两夜),34位居民的联名信.证明了一年竟6次之多的积水,38年的灭顶之灾该赔偿多少?“同室操戈”剧的行政自圆其说,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一律平等相抵触!谁违犯法制的统一规定!38年里无数次的积水,这是史无前例在自己的家中,会有经历着如此持久的,如此惨烈灾难积水!反馈沪市民信箱:abc1995@smmail.c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前所述的证据与事实申请,本人乘坐火车和公交车,手无缚鸡之力的人,手持标语:寻享有的自由、平等、公正,求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门口静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上述申请敬请恩准,依法享有的自由!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查办厅2006.4.17. 敬请国家主席团、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请求事项: 一、监督《宪法》的第33条、第35条、第41条实施! 二、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彻底纠正冤案。 三、维护社会法制统一和尊严、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对大桥街道居委会协调作笔记鉴定和指纹司法鉴定。 五、对下水道多次改道分流需进行现场勘察。 六、本人人身伤害鉴定。 七、对践踏亿公民意志的法律个人,给予严惩。 申请(具状)人:弱势群体 2006年5月29日(发) 一厂七资,能一手遮天。 享有平等待遇,既是人性的一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公民的最基本权利。 奇怪的是您们调查我周围人,并通过周围的人来传达你们的意思?周围许多人为虎作怅,对这一切似乎相当习惯,可叹的是出现在这些镜头中的人群,并且乐此不疲,几句善义茶余饭后的闲聊,在周围人像一件件无可奈何的零件,在“舌头”流水线上使劲运转,嘲弄、讽刺、陷害及三项罪名等等,越传越神,越传越登峰造极,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有高人策划,并通过周围人已对我进行报复(陷害)是顺理成章的上述行为。它们同恶相济! 申诉人:弱势群体,住:沪杨浦区延吉一村28号,T:021—65512481。邮编200093, 沪三冠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单位)地址:沪铁力路223号,T:56840990,邮编:200940,总务综合勤杂组。 被诉人:单位法人代表:李某,职务董事长。 申诉人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因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下岗工资),福利包括各种依法领取生育津贴和补(房)贴发生劳动争议事件。 就业是民生之本。《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在96年底左右,被沪新沪钢铁厂(简称,父)的管理者,无故剥夺(下岗),据此申诉人将所知的情况提供线索及证据、事实和理由如下:本人连续工龄16年、原工号6907,96年底前在其父经营计划科,宁国库工作工种钳工、兼电焊工(执照在安全科)中级工(在厂校有备份)父购置土地、进口设备在现如今的、铁力路223号建立车间,就开始生产至今,宁国库土地转让卖得6700万元。其父破产后,人人都知道有10亿元资金,被沪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托管,资产重组,变更新的沪三冠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子)。在96年底左右至02年11月下岗的时间里,下岗工资起始逐月以50%的递减生活费。从97年6月开始至01年12月期间发放下岗生活费(工资)为240元至280元的不同等级。在此前后,02年1月至11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工资)为310元至320元的不同等级,你们可以查证“兴沪劳动服务站”原始工资单,便证实单位随心所欲的克扣下岗生活费(工资)事实及证据。得知申诉人在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得的下岗工资是320元,单位克扣其中差额60。贪得无厌的拖欠独生子女费2.5元及房贴3.5,平均考虑克扣和拖欠合计人民币66元。例如一年12个月乘以66元在乘以5年等于3960元。02年4月22日“兴沪劳动服务站”发函给我至5月15日的招聘会,是骗人的把戏。02年7月1日,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01年1月至11月发放了最低下岗工资是320元,事实以清楚的证明单位,在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40元和550元是相饽的,下岗期间平均底于280元最低的下岗工资,怎样才能改善家庭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供养儿子上学?!02年8月“兴沪劳动服务站”,再次打电话要求本人上岗,告知我如果不愿上岗就得卖断工龄。02年11月进型钢厂工作,工号1995,上岗后工种车工,因本人得不到公正的待遇,气坏了身体得病,调入总务综合勤杂组。证据在厂方的劳资科和“兴沪劳动服务站”的凭证,查便知欠薪的事实和证据。 社会公德是奉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对事情一分为二。而单位将同是富裕下岗的工人工资分成不同的500多400多360、340、320、280元、240元7种阶层,便于现任的管理层(其子)多次交涉。与其理论凭什么叫我下岗?凭什么叫我拿280元的生活费 现在的管理层,拿出其父所谓的安置下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我认为本人至今的连续工龄以达25年之久,及过去胜任的工种不应该拿280元的工资,定位在340元或360元比较合理(公平)。请仲裁委员会告知企业是按什么规定(标准)制定7种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父债子还,欠薪还薪天经地义。父子们“以诚实守信为耻,以见利忘义为荣”。记得有位工友,向公司领导指出XX行为是违法的。XX行为是在公然造假,对提供这一情况的人姓名不加以保密,公司各级领导不但不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反而上下串通一气,暗示周围人对他进行毒打?!父子们不但“以遵纪守法为耻,以违法乱纪为荣”。而且是违章、违法、违纪的始作恿者,事例举不胜举,造假的本领越来越登峰造极?!这就是周围的人(单位)违背人性的一般要求,侵犯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最基本权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了!! 作为单位职工,本不想与单位争议怕关系搞僵。我自愿与单位交涉,望可以自行协调处理克扣工资和拖欠福利的事实,上岗期间多次交涉至今,没有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根本无法见法人李某面谈,单位拒绝申诉人的正当要求,谁没有诚意解决事件显而易见得? 2004年11月1日打56106210电话,向宝山区有关部门投诉,错的是无辜的下岗工人。无奈在2005年6月20日,上网向市劳动保障总局举报,回复令我费解,申诉人投诉无门,证据(1)证实了非常清楚,06年1月18日.向沪警方110信箱,提供单位违反《劳动法》线索及证据,回复解决单位违法事件,走仲裁违权之路,06年3月31日向单位申请辞职,惹不起躲也躲不起,却遭到单位的报复(陷害)。 “世上最悲痛的事,莫过于单位创造”管理者拿几十万或百万年薪,要无辜的劳动者下岗,克扣应得的下岗工资(生活费),拖欠应得的依法领取的生育津贴和补(房)贴。叫人勒紧肚皮,还不得不接受在歧视中生活的命运,天理何存!!请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清上述线索、事实及证据,给于公正的说法。申诉人依据《劳动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提起仲裁请求:(一)返还申诉人应得的下岗生活费(工资),{依据证据(2)《最低工资规定》}。 (二)返还申诉人依法领取的生育津贴和补(房)贴。 (三)按照所欠工资的津贴和补(房)贴的1至5倍计算对申诉人赔偿数额。 (缺少证据请告知申诉人以便补全)!附上(3)份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月25日上午被仲裁委员会(带眼睛的先生)自说自话的告知超过仲裁时效?!法律形同虚设!!申诉人认为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弱势群体 2006年6月7日 后记:综上所述,本人的现身说法,他(她)们眼里根本没有国家主席团、国务院总理的命令。把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还给本人。 此致:国家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7月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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